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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审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流程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130    更新时间:2014/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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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所有的海事局都采用宽进严管的方式接受合符条件的公司申请成为【船员服务机构】,希望更多有条件有意愿的公司加入申请,放心,是免费的。申请流程如下:
 
 
 
 
实施机关:某某海事局
受理部门:某某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中心受理岗位
人:船员服务机构
具备条件:
(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2008年10月1日前已开展船员服务的机构申请人所提交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初审
初审人审核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并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复审人栏签署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审核相关材料,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审批人栏签署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回证件制作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证件制作人制作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制作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证件制作人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办理依据:
办结期限:30日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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