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 樊钉
求职案例
案例一:某高校选择一家在南方较有影响力的报纸,集中刊登了部分毕业生的求职简历。报纸刊登广告当天,学校就接到了500多家用人单位打来的电话,表示招聘意向。但同时,也有部分女同学反映,由于简历中刊登了学生宿舍电话号码,接到了一些人打来的骚扰电话。深夜铃声仍响不断,令人烦恼。
案例二:某市召开毕业生大型供需见面会后,小王经常接到一个陌生男人不分时间打来的电话。约自己吃饭、外出,甚至污言秽语。后来,在假装聊天的过程中小王才得知,这名男子是在一个招聘会上捡了一份简历,上面还有照片,看到照片上的小王很漂亮,男子就按图索骥打电话前来骚扰。小王这才搞清楚,供需见面会上的某家招聘单位把她的求职简历扔了。
案例三:小赵在一家公司实习的过程中,一次公司聚会晚宴上,公司副总拿着酒杯“强劝”其喝酒,并凑近小赵耳朵喷着酒气说,“其实成熟的中年男人才值得你们这些女孩子喜欢……”小赵气得差点昏过去,一把推开副总,跑出来在夜色已深的路上放声大哭,后来便离开了这家公司。
法律连线
通常意义上,当男性对女性提出对方非自愿的性需要,或对女性做出不受欢迎的“性”行径,并预期对方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的话,他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更准确地讲,性骚扰不单纯是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也有女性对男性的骚扰,不仅包括对成年人的骚扰,也有对未成年人的骚扰。为便于讨论,我们在这里主要以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为代表进行讨论。
性骚扰属于民事侵权的一部分,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人格尊严被侵害,身体权受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广泛存在,从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性歧视,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等,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和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性骚扰在生理、心理上都会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005年12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58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修订的《妇女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条文,而在此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始终没有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只在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比较严重的性骚扰情节称之为猥亵、侮辱、流氓活动,一些规定对处罚细则也较为笼统,不容易执行。新修订的《妇女法》除了明确提出对“性骚扰”进行制裁的措施之外,还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四种法律途径: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到公安机关报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所属妇联投诉,请求帮助。
通常而言,性骚扰行为包括:
1.身体接触: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人等。典型的例子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着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2.言语: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
3.非言语的行为:故意吹口哨或发出尖叫声,采用身体动作、暴露性器官或采用具有性暗示,暧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如色情书刊、海报等。
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挟的行为: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
因此,性骚扰不单局限于身体上的接触,一些不礼貌而带有性意识的言语、动作、甚至声音,如吹口哨等,而令他人有不舒服、不安、焦虑、尴尬、侮辱或不被尊重的感觉,令受者感到不愉快,都属于性骚扰。
性骚扰在上下级、职员和客户、一般同事、师生、陌生人之间等各种关系中都有可能发生,因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电视连续剧《女人不再沉默》作为中国首部反映性骚扰、性暴力事件的电视剧,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如何对待性骚扰的问题一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近年来,有关性骚扰方面的法律纠纷已日益增多:2001年7月,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诉讼案。而直到2002年7月,武汉女教师何某诉同事盛某对其多次进行骚扰,侵犯了其人格权案胜诉才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之所以性骚扰问题迟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双方何种行为构成骚扰的认定、调查取证困难,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多数受侵害女性在骚扰面前选择了沉默。据调查,大多数遭受过性骚扰的女性一般选择“暗示对方放尊重些”或者出于种种利益方面、自尊、羞怯方面原因保持沉默,只有极少数人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某种程度上,受害人面对骚扰选择“沉默”是助长不法之徒得寸进尺,进而不断对受害人进行滋扰,甚至实施性犯罪的动因。
专家出招
对于初涉职场,初历人生的大学生来说,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另一方面也因为求职心切、委曲求全等原因,即便受到他人骚扰也缺乏勇气大胆抗争,而性骚扰又往往是不法之徒进一步实施性侵害的一种试探。一再的容忍、退让只会只会使自己和更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更大的侵害。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面对就业过程中的性骚扰问题,大学生应该从两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是积极防范,即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其次是从容应对,即加强法律意识,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妥协,不退让,勇敢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自我防范方面,我们建议毕业生建立完整的个人求职记录。每个人都会在准备个人简历时,留下本人的详细联系方式,每个人都必须在求职的过程中进行若干次的尝试。大多数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都是漫天撒网,毫无目的地通过电子邮件、普通邮寄、参加招聘会等形式散发个人简历。很多人的就业行为都是盲目的,经常是自己都遗忘了曾经向多少家单位、具体哪些家招聘单位发出过求职简历。这样做既不利于提高求职的针对性,又不利于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地进行自我保护。因此,建议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准备一个专门的求职登记本,哪一天参加了一个什么样的招聘会,向哪几家单位投出了简历,向哪些单位邮寄、电传了简历,多长时间,有无反馈,对方电话、联系人是谁……这些情况都应该详细地记录下来。这一方面能够更加有效地跟踪有意向的招聘单位,争取更大程度的就业主动权,另一方面也能够较好地进行自我保护。在接到陌生电话时,要尽量记住对方的来电号码,即便是无法跟踪来电显示,也应该像案例二中的小王一样,克服紧张、羞怯等心理,策略地了解对方情况,查证对方掌握本人信息的渠道,以便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报案。
针对案例二中招聘单位对应聘者简历不负责任的情况,北京市人事局2005年出台新规,对于大型招供需见面会上招聘单位扔弃毕业生简历的现象进行限制,规定如果一旦出现乱扔简历的现象,人事局将会对相关企业进行“封杀”,企业今后引进人才时将受到限制。《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先后对此进行了报道。这从一个侧面也提供给毕业生一种自我救助的机制,即今后如再遇到有招聘单位骚扰或因招聘单位遗弃、擅自专递本人求职简历引起不必要纠缠的情况时,毕业生可以查证核实后,向地方人事部门检举招聘单位的不良行为。
同样道理,毕业生在参加各种单位面试的过程中,也应该树立良好的防范意识。能够有同伴随行的尽量选择两个人以上在场的方式,如果只身前往的话,也必须事前告知好友自己的行程及时间安排。
在应对性骚扰方面,最基本的原则是从容应对,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案例三中小赵的经历也是毕业生经常遇到的情况:同事或上级在办公场所或其他场合讲色情笑话、传播色情图片、书籍,有意无意地进行肢体接触,在餐桌上胁迫喝酒而后借酒撒疯……很多初涉人世的大学生面对这种情形时开始显得慌乱,继而选择沉默,这恰恰助长了男性同事或上司进一步的言行。大学生们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性骚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丑恶现象,发生在自己身边并不为奇,更不必要慌乱。其次,面对性骚扰,应该积极地应对。应对性骚扰有三个基本技巧:
1.明确表明拒绝的态度:从一开始就要表明拒绝的态度,隐瞒或不示意会让对方以为你是接受的。要知道它何时发生,肯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骚扰,并保持冷静。不要抱着轻视或置之不理的态度。
2.有技巧的沟通和使用身体上的防卫:性骚扰是超越了自己可以接受的亲密界线的言行。因此无论男性或女性,遇到性骚扰时必须慎重地表明你的立场及可以接受的界线。
3.积极寻求帮助:倾诉的对象可以是父母、值得信任的同辈、老师或朋友等;如果是经常受到性骚扰,则必须有意识地将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对方的行为、说话记录下来,以便作为日后投诉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