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中国商务部和英国卫生部在伦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卫生部关于招聘护理专业人员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为实施《意向书》,规范中英护理专业人员招聘和雇佣方面的管理,中英双方于2006年3月在伦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卫生部关于招聘护理专业人员合作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意向书》和《议定书》的签署,为顺利开展我对英国护理专业人员劳务合作业务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护理专业人员开始在政府间协议框架下成功进入欧美发达国家的劳务市场,是我国转变外派劳务增长方式的成功尝试,为我国向其他发达国家派遣劳务人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卫生部
关于招聘护理专业人员合作意向书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英国)间的友好关系,考虑到进一步促进双边经济合作的共同利益,中国商务部和英国卫生部同意以下各点:
鉴于双方愿在护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和雇佣方面增进双边交往、双边关系业已使中国和英国的护士培训机构能够开展教育交流和合作以及中国政府表明其护理专业人员可通过符合道义准则的招聘赴英国工作,双方决定:
一、鼓励为中国经培训的护理专业人员和英国护理行业雇主间开展人员招聘合作创造机会。
二、促进在中国和英国合法注册的商业招聘机构在符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英国卫生部制订的从业规范之道义准则前提下从中国招聘在英国工作的护理专业人员。
三、促进在中国和英国合法注册的护理教育机构开展旨在培训合格护理专业人员的合作。
四、确保两国相关招聘机构在从中国招聘护理专业人员时遵守《商业招聘机构道义框架》之准则。具体内容请参阅本意向书附件。
英国卫生部承诺将中国从不鼓励护理专业人员招聘的发展中国家名单中删除。
本意向书于二OO五年六月一日在伦敦签订,一式两份,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本意向书有效期2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期满后经双方协
商同意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卫生部
关于招聘护理专业人员合作议定书
背 景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卫生部关于招聘护理专业人员合作意向书》(2005年6月1日签订,以下称《意向书》),规范国际护理专业人员招聘和雇佣方面的管理,特签订本议定书。其宗旨是使中国的中介机构遵守《从业规范》之准则,并明确中介机构、雇主和国际护理专业
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各应承担的费用。
所有有意与英国卫生护理提供者签约、以提供国际护理专业
人员的中国护士招聘机构,均应遵守《从业规范》。
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局基金会和独立机构下属诸多部门应遵
守《从业规范》之准则,不应与任何不遵守有关规定的招聘机构签约。
在英国合法受雇的所有国际护理专业人员,均受英国相关就业法的保护。
细 则
一、英方国际护理专业人员招聘机构应熟悉2004年版《从业规范》中所列明的行为标准,并通过填写、签署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局雇主机构提供的问券向该机构进行申报。根据《意向书》规定,所有已申报遵守《从业规范》规定的招聘机构将其名单公
布在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局雇主机构的国际招聘网站。
二、中方从事中英护理专业人员合作的中介机构名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供并在商务部网站和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局雇主机构国际招聘网站上公布。
三、雇主只能与能够保证所有候选人知晓需填写雇佣前职业健康申查表的中英双方的招聘机构进行合作。中英双方的招聘机构应保证所有候选人知道需提供接种疫苗和免疫证明。
四、所有寻求在英国就业的国际护理专业人员,或者在英国适当的独立监管机构登记注册,或者在英国相关监管机构申请注册后,取得该机构颁发的详细列明任何需要进一步实习或教育拓展等事项的通知。
五、中英双方的招聘机构不得以“介绍到英国工作”为由向国际护理专业人员收取费用。所有招聘费用(包括中方护理人员赴英旅费)均应由雇主支付。
六、雇主承担护理专业人员申请工作许可所需费用。在雇员合同期满后,雇主将承担雇员的返程旅费。
七、国际护理专业人员通常承担出入境签证费用和英国监管机构要求的专业注册费用。有关移民、国籍问题以及如何申请签证、离境等信息详见英内政部网页www.workingintheuk.gov.uk。
八、招聘机构在确定“最终候选人名单”之前,应该评估所有候选人的语言交流水平,以确保达到所申请工作岗位的交流需要。
九、中介机构保证所有申请资料或者为原件,或者为经过鉴定的原件复印件。
十、英国雇主自主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上述决定将以雇主本人拟定的包括惩戒程序在内的正规条款为依据。
十一、只有遵守《从业规范》要求的中英双方的招聘机构才能从事招聘及合作业务。英国雇主和国际护理专业人员招聘机构只能通过中国从事中英护理专业人员合作的中介机构招聘国际护理人员,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
本议定书于2006年3月23日在伦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与《意向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