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0]132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相应降低档次后的职务工资金额,就近就低靠入处分后明确职务的工资档次;没有明确职务的,一律就近就低靠入五级职员(科员)或助教的职务工资档次;原为五级职员、助教及其以下职务的,靠入六级职员、技术员、小学三级教师的职务工资档次。明确职务后,再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
二、既有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人员,受处分后若需改变工资系列的,要按同系列受处分同类人员的同等条件,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分别比照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因违纪受到降低工资档次、降低(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处理的,可比照上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福建省人事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