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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847    更新时间:2008/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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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社〔2006〕4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精神,加快推进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我们制定的《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径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按照鼓励先进、促进规范、稳定就业、全面推进的原则,省财政视财力对按照“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规范发展,在扩大就业、稳定就业、依法维权方面成效突出,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对全省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劳务派遣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补助对象。
      符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文件规定条件专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
     
      三、经费补助办法
      经费补助包括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和奖励性经费补助。
       (一)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办法
       1、补助条件:原则上由省级对每个县(市、区)第一家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为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劳务派遣企业,省财政对每个县(市、区)社会力量举办且按省政府〔2004〕27号文件规定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派遣人数达300人以上的第一家劳务派遣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具体补助金额视财力情况确定。
       2、补助办法:符合补助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向当地财政、劳动保障两部门提出开办经费申请,并附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务派遣统计报表》以及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表和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并报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申请一次性开办经费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复审后,下达一次性开办经费。
      (二)奖励性经费补助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各地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省里将根据劳务派遣企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绩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资金奖励。
       1、奖励条件。享受奖励经费补助的劳务派遣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期末新增劳务派遣人数名列全省前30名或期末劳务派遣人数比上期末增长率大于全省平均增长率以上。
       (2)当期末新增劳务派遣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达到65%以上,其中:工伤保险参保率应达100%、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80%以上。
       (4)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5)劳务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达100%。
      2、补助办法。
      (1)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审核汇总本县(市、区)劳务派遣工作情况表(格式附后),并附上派遣员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报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于每半年后一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半年后两个月内汇总全省劳务派遣工作情况,并向全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2)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上述通报情况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并综合考虑受奖劳务派遣企业人数、参保率等因素分配下达奖励经费。
      (3)奖励性经费补助每半年下达一次。省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下达上年度下半年的奖励经费;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当年上半年的奖励经费。
     
      四、经费来源
      一次性开办经费和奖励性经费补助从省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监督管理
      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务派遣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经检查发现统计数据不实、弄虚作假骗取省级奖励资金的劳务派遣企业,取消奖励经费补助资格并追回省补助资金,同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5]2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解释权归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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