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其中所规定的行政处分方式中“开除”经常被用人单位所使用。另外,“除名”的处理方式在实践中也常见使用。
那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怎样修订呢?“开除”“除名”“罚款”还能否使用呢?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用工关系的唯一表现形式。用人单位需处理的也仅是其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的存续或消灭体现在双方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终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违纪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的法律手段即是解除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所规定的“开除”“除名”现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不可以再使用。
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继续使用“除名”“开除”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我们认为不属于。用人单位如果继续在规章制度中体现“开除”“除名”也是可以的,但最终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必须是“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依据“开除”或“除名”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开除”或“除名”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将本单位中相关的表述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