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8〕319号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的请示》(闽医险发〔2008〕12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参保人员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吸毒、斗殴、酗酒、医疗事故或其他赔偿责任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它商业保险和交通肇事方赔偿后,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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