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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批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653    更新时间:200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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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文〔2008〕319号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的请示》(闽医险发〔2008〕12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参保人员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吸毒、斗殴、酗酒、医疗事故或其他赔偿责任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它商业保险和交通肇事方赔偿后,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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