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函〔2008〕449号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工伤职工医疗期确认问题的请示》(闽医险发〔2008〕10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国家和我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医疗期)的相关配套文件尚未出台,原省劳动局、省卫生厅颁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闽劳险〔1992〕048号)也尚未废止,因此,实际工作中,对工伤职工的医疗期确认,可以按照闽劳险〔1992〕048号文执行。但在执行中与现行法规政策有矛盾的应按现行法规政策执行,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附:《福建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