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8〕90号
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2007]47号)、省委编办《关于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23号)和《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厅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编制使用和管理
1、编制使用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规范编制使用管理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人事管理方面纠纷,有利于促进单位工作正常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厅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编制使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各项规定,清理和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厅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只能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已满编的事业单位不得再补充工作人员。补充工作人员要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要求,省委编办批文有明确人员结构的按批文执行;批文没有明确人员结构比例的,行政管理人员按人员编制数的8—10%、专业技术人员按80%、后勤人员按10—12%的比例掌握,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的数量。人员结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调整到位。
3、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技校“双师”型的实训教师,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专业、年龄等方面要符合单位的工作需要。
4、事业单位拟增加编制内人员,应事先向省委编办申请使用编制。拟增加人员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应及时办理入编手续。事业单位人员调出、辞职、辞退、离退休等减员时,应及时办理《机构编制核编证》的减编手续。
二、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1、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停薪留职,不得擅自办理内部退养,不得长期挂编不在岗。对存在上述人员情况的厅属事业单位,应尽快进行清理纠正。各单位可采取书面送达限期返岗通知(如无法送达本人,可采取将通知书送家属签收或登报公告等方式)。对逾期未归的,视为旷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按《全民所有制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未经省厅批准,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人员,也不得将编制内人员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编制内人员借给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由使用处室、单位写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并明确借用期限。借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上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借用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由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上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审批。
现已将编制内人员借给厅外单位使用的,应限期返岗。逾期不返回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1点的规定作出处理。根据省厅不同时期中心工作需要,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厅领导审批抽调选派和借用人员的,不在本《意见》清理范围。
3、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应根据病情轻重分类处理。病情较轻的,医嘱没有要求休息的,应坚持返岗上班;病情较重的,应根据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或医嘱办理病假,并按省人事厅规定标准发给病假工资;无法正常上班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出提前退休处理。
现有请病假人员应按本《意见》要求,重新履行请假手续,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病假超过6个月的,要经省厅人事教育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病假工资未按省人事厅规定发放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4、各单位按《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规定,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后,未经省厅同意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三、严格控制使用编制外人员
1、厅属各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省委编办核定的事业编制员额、人员结构,实行定编定员。确因工作需要编外聘用短期性临时性人员的,应本着精简、高效原则,从严控制使用。
2、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按省厅闽劳社办[2004]256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申报审批。拟聘用人员前,即在物色人选之前,各有关事业单位应写出专题报告,说明用工理由、所需人员基本条件、聘用岗位和期限,以及工资社保待遇等相关内容,送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对未经审批现已聘用的编外人员这次要进行清理,确有需要的应一并报送审批。
3、经省厅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规范办理用工手续。若直接与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一次时限至少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使用编制外人员的,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上意见,请厅属各事业单位认真执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人事教育处反映。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