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函[2007]229号
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和职业病人员退休后医疗费支付问题的请示》(南劳社[2007]综10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这里讲的“工伤职工”包括职工工伤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于工伤职工退休后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因此,职工工伤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适用于第三十一条规定。
特此函复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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