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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省领导批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351    更新时间:200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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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文[2007]72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近日,省委卢展工书记、省政府黄小晶省长、李川副省长在省劳务派遣协会呈送的书面汇报材料上,先后作出重要批示。2月12日,卢书记批示:“我省劳务派遣有创新、有拓展、有成效,劳动保障战线的同志们功不可没。要持续努力,把这一件保障就业有序、保障群众利益、保障城乡统筹、保障政府作为的好事办实办好”。2月15日,黄省长批示:“劳务派遣组织工作是新事物,从一开始就有其强大生命力,并发挥了很大作用,要继续精心组织好,新的一年工作会更多,任务更繁重,我们予以更多期待”。李川副省长就如何贯彻卢书记和黄省长的批示精神,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省领导的批示,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劳务派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务派遣工作开展,确保今年派遣就业45万人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刻领会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的内涵和意义
    劳务派遣是就业和就业服务方式的创新。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劳务派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止2006年底,全省共成立劳务派遣机构94家,派遣员工33.36万人,有效促进了就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是在全省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部署热潮中,在全省社会和经济建设处于新的高度、新的起点的重要时刻,对劳务派遣工作乃至劳动保障全面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关于“重在提升、重在持续、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满腔热忱地推动劳务派遣事业的健康、持续、又快又好发展。
    二、保障就业有序,提高劳务派遣组织化程度
    1、全面实施劳务保障“两基”工程,实现劳务派遣供需两头清。加强劳动保障基础和基层工作,一方面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摸清本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劳务派遣机构通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的用工登记以及劳动力市场网络,摸清本地企业用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县(区)、市逐级汇总,做到就业情况和用工情况两头清,同时通过劳务派遣进行有效对接,提高派遣就业的成功率。对就业登记和企业用工登记工作做的好,并与劳务派遣机构实现资源共享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奖励。
    2、加强劳务派遣员工储备基地建设。各设区市劳务派遣机构和有条件的县(区)劳务派遣机构应在人力资源丰富、条件成熟的省内外劳务协作地区建立劳务派遣基地,储备足够数量的劳动力资源,为实现对口派遣提供条件。
    3、加强劳务派遣培训基地建设。巩固现有的劳务派遣培训基地,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发挥培训基地和社会培训力量的作用,加大有针对性培训力度,促进“企业用工、职业培训、派遣就业”的有效对接。同时把劳务派遣组织农民工培训作为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的重点,今年省财政将在补助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
    三、保障群众利益,切实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4、在劳务派遣机构率先实行企业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跟踪服务。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文件规定,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派遣员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员工姓名、时间以及用工单位名称、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的起止时间、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情况、派遣员工缴交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号、派遣公司服务费税收发票凭证号等内容进行登记,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同时各劳务派遣机构要改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派遣员工的跟踪服务。
    5、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的签订率须达100%,且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的内容要规范。同时,各地还要探索和研究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和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问题,不断创新劳务派遣的方式,延伸劳务派遣服务功能,推动劳务派遣发展。
    6、提高劳务派遣质量。派遣员工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参保率要达100%,并逐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的缴交率。
    7、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务派遣机构要积极为派遣员工争取与非派遣员工做到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同时各级劳动保障系统要加强监管和督促检查,积极发挥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作用,维护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城乡统筹,探索劳务派遣新机制
    8、继续探索劳务派遣机制向农村、省内外劳务输出地和院校延伸。一是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序化程度。继续发挥劳务派遣在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作用,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作为派遣重点,各地要学习浦城、平和经验,在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立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走村入户摸清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依托劳务派遣机构,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实现一户一就业;二是向省内外劳务协作地区延伸,缓解我省缺工问题。各劳务派遣机构帮助用工单位在条件成熟的省际劳务协作地区建立劳务协作关系,春节过后,是企业用工需求和省内外农民工返岗的高峰期,各劳务派遣机构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将劳务派遣服务延伸到省内外劳务协作地区,同时根据用工需求做好派遣员工储备,并积极因需施教,对口培训,派遣就业,实现输入和输出的有效对接;三是向技术院校延伸,实现对口派遣。劳务派遣机构要加大对口派遣的力度,省及设区市重点技校都要成立劳务派遣培训基地,各劳务派遣机构要协调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按照劳务派遣的用工需求设置招生专业并进行教改,通过对接和预对接的方式,与企业用工和技能岗位紧密链接,提高派遣的成功率。
    9、落实“四免一补”政策,确保派遣员工享受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把派遣员工中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助等优惠政策。
    10、落实派遣员工中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确保派遣员工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文件精神,依法将劳务派遣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允许派遣员工中自愿缴交失业保险费1%的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同时各地还要积极探索派遣员工大病医疗统筹,派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制度,争取今年有新突破和新进展。
    五、保障政府作为,积极发挥政策综合效益
    11、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闽政〔2006〕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4〕27号)文件精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帮助解决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依法设立的服务型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2、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劳务派遣。我省劳务派遣经过3年多的实践,已取得初步经验,具备“社会化、市场化”的条件。今年省厅与省工商局拟出台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劳务派遣企业的相关政策,各地劳务派遣机构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竞争意识,抢占劳务派遣市场。
    13、拓宽劳务派遣渠道。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制定相关文件,把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员和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纳入劳务派遣范围。
    1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今年省厅将根据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6〕42号)文件,继续对劳务派遣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予以经费奖励支持。
    1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分析研究劳务派遣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探索解决的办法。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23日前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省厅将通过适当形式及时通报各地贯彻执行情况。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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