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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函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524    更新时间:200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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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函〔2006〕405号

省委办公厅:
    按照省领导在《八闽快讯》第1479期《我省外来工参保率低》和第1682号《莆田市农民工退保呈上升态势》上的批示要求,我厅组织人员参与省总工会到福州等地的调研活动,分析情况,研究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一)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城镇企业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也是参保范围,应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覆盖政策上没有障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到达规定年龄时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同时参保的农民工可以在全省统筹范围内转移关系。以上规定,使农民工能够享受城镇其他企业职工一样的待遇,受到我省农民工的普遍欢迎。对达到法定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所有参保职工(含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城值分业参保职工)都应一次性领取个人贴户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规定;“农村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过劳动者本人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参保,是不允许返保的,退保是为考虑农民工特殊情况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不同情况区别妥善处理的“实事求是”精神。
      (二)农民工退保现象情况分析
    农民工退保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主要有:一是缴费年限不满15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有的农民工考虑到自己到达法定年龄但缴费达不到15年,因此要求退保。这种情况在本省籍年前的农民工中比较少见,因为在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比较方便,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会建议农民工应谨慎退保,建议其达到法定年龄时再考虑退保。二是国家没有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有的兄弟省市尚未出台农民工参保办法,有的省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其他企业职工不一致,造成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省外比较困难。三是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只有当其再进入企业就业,才能与原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不少外省籍的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回乡后不再进入企业就业,养老保险关系也无法接续。综上所述,农民工退保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也是政策所规定。
      (三)外来工参保率低的情况分析
    2006年8月30日,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地税局的相关人员就外来工参保率低的问题赴福州市进行了调研,与福州市社保经办机构、企业家代表、外来工代表进行了座谈。座谈会上参会人员集中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外来工定义不明确,其统计基数难以确定。《八闽快讯》中提及的外来工是否指的是农民工?如果是指农民工,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不是指农民工,那外来工是指哪些人群?其统计口径又是如何确定?二是“参保”一词是否指的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目前各级政府优先考虑解决的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问题,同时探索建立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因此,“参保率低”指是参加哪一个险种应当明确。
    目前,我省有关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比较完善的,在全国走在前列。在此基础上,我省名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与地税征收部门,继续加大征收力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简化农民工退保手续,同时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我省城镇职工基大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我们的医保政策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政府不兜底“,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只有参保缴费,才能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于受到地方财力有限、基金征缴手段不足、制度建设不够(覆盖群体偏窄)、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规模及效益差异大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因此,目前我省参保的对象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而外来工参保的人数相对较少,参保率偏低,参保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为了解决外来工难以正常参保而又迫切需要医疗保障的问题,近年来,我厅在省直有关部门联合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采取低缴费、低水平多种保障模式,有效地拓宽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几年来医疗保险制度从公有制企业延伸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体制内固定职工扩大到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层面逐渐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我省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从2000年前不足30 5人迅速扩大到2005年底的3365万人,预计年底将达到370万人。
    今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意见》(送审稿),按照“低门槛、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确保参保农民工能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截止今年9月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7037万人,预计到年底有望完成劳动保障部下达的100万农民工参保任务。相信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外来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在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我厅认为,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建议,其出发点在于积极探索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新模式,值得肯定。发挥税务部门的执法刚性、队伍优势和征管经验,实行全省“五险合一、税务统征”,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征收成本,而且征管效果和清欠力度也会有较大改变,是一项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和谐社会关系的创新工程。但是,劳动保障和地方税务毕竟是两个不同职能的政府部门,如何真正做到“基础信息统一共享,经办业务相对独立”,从而实现对劳动者多方位(生、老、病、死、伤)、动态化(从就业到退休甚至死亡)的全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完善基础建设工作。由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险基金在征收及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如养老保险实行按月分帐,当期基金支付数大体可预估,参保职工在职的个人帐户基金可划转调拨;而医保基金实行即时分帐,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按实入帐,专款专用,且当期基金支付数受医药费、诊疗项目等变量因素影响,完全不可预估;失业、工伤、生育三险基金因其来源渠道、缴费比率和文件条件等方面不同,也各有其特点。因此,实施五险统征的重要条件是加强基础工作建设,需要健全的网络系统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配备先进的微机网络技术和微机征管软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仅要对原有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大规模升级扩容,而且要保证系统数据能够即时更新,顺利转换,为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提供高质量、高效益的服务。
    2.统一下达工作任务。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五种社会保险同时实施,卡在为劳动者提供多方位、多层面的保障,没有主次轻重缓急之分。但从我省先后开展“五险统征”的两个试点城市(厦门和泉州)的总体情况来看,税务部门存在着对五险认识态度和征缴力度上的显著差异。如对养老保险是“必须按期足额完成征缴任务”,对医疗保险则是“顺带征收”,没有硬性工作任务和指标压力。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于机构编制和工作经费未解决,无力扩面。为此,建议省政府在今后下达社会保险费征缴任务时,应将医疗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指标一并列入其中,以便进一步拓宽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推动五险保费征收工作齐头并进。
    三、关于外来工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2001年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已移交地税部门,原有的《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费,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劳动部门没有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参保人数进行统计。2006年9月1日新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自愿缴纳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参照城镇职工标准导受失业保险待遇。我们将与地税部门协调,根据地税部门提的数据,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参保情况进行统计。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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