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劳社〔2008〕188号
一、总则
1、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2、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式要方便快捷。
3、要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目标紧密结合,使信息披露成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信息披露范围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范围主要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金运行情况及收支情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经办管理重要事项和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处理及整改情况等。
三、信息披露的形式
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资源,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12333”咨询电话等渠道进行披露,并将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置于社会保险服务场所。公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中的数据陈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四、信息披露的时间
中心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年社会保险信息。
五、信息披露的内容及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承办科室:
1、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信息中心)
2、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管理等情况。(计划财务科,须与财政部门协调后披露)
3、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累积和记账利率。(计划财务科)
4、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稽核科)
5、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稽核科)
6、当期参保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信息中心)
7、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信息。(医疗管理科、医疗费审核结算科)
8、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主要情况和重要事件,经办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各主办科室)
9、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各主办科室)
10、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管理、服务等试行发生调整的相关信息。(各主办科室)
11、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各主办科室)
中心各承办科室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应披露社会保险信息汇总至中心办公室,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审核后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