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编制说明
一、本办法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四)《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是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今后将根据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及有关建设职能的到位情况进行增补和修正。
三、本暂行办法目前仅适用于自身项目建设的管理。
四、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东盟经济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若与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五、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东盟经济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 建设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工程年度计划,由园区规划建设局以园区的招商引资情况及年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为基础进行编制,在获得管委会决策层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同时,考虑到园区自身特有的条件及招商引资的动态性,年度计划应以每季度为阶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年度计划的编制必须以具备可操作性为原则,落实年度计划的要求如下:
(一)由园区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结合部门的主要职能,根据以上要求确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由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规划,包括:部门职员分工及岗位目标考核指标确定、计划实施细则、计划评估办法、计划调整办法等,并向与本部门有直接联系的其它相关部门提出配合工作要求。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一、园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可参照招投标程序实行协商议标。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可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但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表资格;
(二)有必要营业场所及相应的资金;
(三)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相应的专业力量;
(四)执业公正、社会信誉良好。
三、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首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取批准。
四、招标项目主要特点、资金情况、技术质量要求等必须向投标人明确。
五、对招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部门必须参与进行,资格预审的内容可分为两类:
(一)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必须根据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的大小及工程项目的具体特征对报承包单位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
1、企业的资质等级及主要业务范围;
2、企业的主要技术力量及技术装备;
3、企业的社会信誉及所承担任务的效果。
(二)对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施工要求、资金要求、重要程度等级要求对承建商资格进行约束及审查,内容包括:
1、企业资质等级及主要业务范围;
2、企业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运作情况;
3、企业的技术力量及技术装备;
4、拟进入本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简历及施工业绩;
5、拟投入的施工设备力量;
6、企业近年来的施工业绩等。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方可允许进入投标阶段。
六、标底的编制:由代理机构委托或园区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编制(如由园区直接委托时,标底费用按约定比例从代理费中扣除)。
七、代理工程的确认:代理过程的关键环节必须由建设单位或公正部门在场予以确认方能有效。
八、中标人,中标价的确认:中标人的确定必须是考虑商务因素及技术因素的前提下以最优者中标,中标价必须是最低合理价。
一切与投标人有关的业务,须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再进行业务委托及细则商讨。
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合同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与园区建设有关的勘探、设计、监理、工程施工、项目用地、土地租赁等合同。
一、合同的洽谈(招标以外的有关工程业务)
(一)委托相关业务的主要内容、工作量、技术要求、完成时间等。
(二)委托相关业务的费用、依据及优惠条件。
(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二、合同的草拟
合同的草拟由工程现场管理部门进行,除合同范本要求的内容外,还应补充注意以下内容:
(一)监理合同
1、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要求;如进行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建筑设计标准、准备技术规范、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
2、协助甲方选择承包商、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招标等工作要求;
3、技术监督和检查工作要求:包括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
4、施工管理要求:包括施工质量、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
5、委托费用的例外约定。
(二)勘察、设计合同
1、委托设计的详细内容、深度及特殊要求;
2、最晚完成时间;
3、售后服务要求;
4、委托费用的例外约定。
(三)施工合同
1、质量要求;
2、工期要求;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4、资金约束条件;
5、分包约束;
6、奖罚要求;
7、责任索赔约束;
8、费用例外约定等。
(四)项目用地合同
1、规定用地的用途、规划要求;
2、规定用地范围的四至坐标;
3、规定用地的使用年限;
4、规定费用;
5、规定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及义务。
(五)土地租赁合同
1、规定租赁土地的用途、园区规划及产业发展要求;
2、规定租赁地块的四至坐标位置;
3、规定年限;
4、规定费用;
5、规定双方责任及义务。
三、合同的审核、签订
草拟合同经合同双方同意,由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管委会审议认可后即可正式签订,并生效实施。
四、合同的执行
合同的执行由合同的主体(即园区)进行,当合同的主体因各种原因无法直接履行的时候,可委托相关的职能部门代理执行,但代理者所履行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必须事前征得合同主体的认可。
五、合同履约裁定
合同的履约裁定,尤其是对承包方履约效果的裁定,必须由园区工程现场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进行阶段性考核,承包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委托权威部门或法律部门及时进行仲裁。
六、其他
(一)每份合同签订时,必须进行编号管理。
(二)每份合同的承办必须办理"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合同(协议)发文单",并按发文单的程序完善手续。
(三)合同的存、留:园区档案室及工程现场管理部门留合同的正文原件,建设和财务部门存合同副本原件。
(四)建设或工程管理部门要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反映给财务部门,以便财务管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设计
(一)可行性研究及专家评审
凡工程项目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设计,必须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写出项目投资及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必要时可通过专家组评审会的方式讨论确定。
(二)方案设计
经过可行性研究,获得肯定结论即交业务部门对所须设计的项目提出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做出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应贯穿与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然后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此方案设计在设计依据、设计规模、项目组成、布局、设施配套、占地面积、协作条件、三废治理、环境保护、防火防灾、建设期限、投资概算等方面的可靠性、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协调性以及实用、安全、美观等方面进行会审,并提出相应的会审意见。设计部门根据此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的修改。
(三)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阶段,应侧重于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以及是否达到项目决策阶段确定的质量标准。
(四)技术设计阶段
要求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具体项目设计具体化、详细化、工艺化,因此,控制的侧重点应放在专业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预定的质量标准及要求上。
(五)施工图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阶段是对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对象物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以及对施工、安装质量要求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应重点控制施工图,是否对结构在使用功能及质量要求上获得较好地满足。
二、工程的现场管理
(一)工程技术、质保资料的收集、审核
1、收集:园区的甲方代表必须对其所监督工程的工程资料收集最终负责(若因工作或岗位变化,则必须向本部门办好其所监督工程资料的移交手续),资料必须与工程同步,尤其是质保资料(包括各种定位记录、地基验槽、原材料检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机构验收记录、水电测试记录、施工试验记录、设计变更等),不能事后补假。
2、审核:工程资料必须经过监理审核,尤其是质保资料中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或材料进场试验报告单(若按规定该材料必须实行“双控”的则都须提供,特别是主要三材的合格证及进场试验报告单),否则该建筑材料不准使用到工程上,园区甲方代表必须积极参与配合,确保该项工作的认真完成。
3、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及监督实施
工程开工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提交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审核并报园区工程现场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准予开工。园区的代表必须对其中的施工方案、所采取的技术保证措施等影响工程行人的条款予认真考虑,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园区代表配合监理监督实施。
4、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
按规定:建筑材料送检时须见证取样的,由园区代表或监理单位中备案的见证人见证完成。
5、工序的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1)工序验收:工程的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园区代表及监理的验收,合格后才准许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园区甲方代表必须督促此项工作的完成,并做好相应的验收资料及原始记录的收集。
(2)中间验收:按工程的性质,每完成一部分工程都必须进行中间验收,由园区甲方代表与监理负责组织完成并做好相应的验收资料。
(3)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园区工程现场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完工的工程进行内部的初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检查合格后,由园区建设局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织,制定验收方案,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验收的程序和规定实施。
(二)投资的控制
1、现场经济签证的管理
园区甲方代表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工程现场经济签证,凡现场涉及到工程经济签证,必须经过园区甲方代表、监理、工程现场管理部门相关领导的签字才有效,经济签证上必须明确注明所发生的工程项目、内容、数量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甲方代表应将相应的签证资料收集好归档,作为最后的竣工结算依据。
2、过程中工程量的核算
由工程现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配合监理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核算工作,并做好工程的月、季、年度报表,报开发区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3、工程款的核付
详见本办法第九章工程财务管理中相关条款。
(三)进度的控制
1、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控制
由工程现场管理部门,根据施工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及园区工程年度计划,具体编制单项工程的计划,督促监督施工单位按时完成。
2、施工过程中影响进度的问题处理
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园区甲方代表应的预见性并及时处理,自身处理不了的提交部门处理,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凡不属工程现场管理部门职责以内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并由园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共同使工程顺利完成。
(四)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由园区工程现场管理部门根据南宁市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的在关规定,对工地现场(开工期间的工程现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泥浆外运、施工噪声、防粉尘污染、防火、防爆等进行有效的管理。
(五)施工队伍的管理
园区工程现场管理部门与监理单位,按园区有关管理规定,协助进场施工队伍做好其驻地有关人员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险、治安防爆、环境卫生及流动人口、暂停人口的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备份给园区建设局归档。
(六)施工过程中资料、来函(文)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资料、来函(文)的收集,必须由现场甲方代表分阶段收集后,交由专人编目、分盒及编册存档。
(七)施工过程中往来函件的处理
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及施工单位的往来函件,首先由园区甲方现场代表具体对来函提出 初步处理建议,并交由部门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报园区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审定,工程现场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的处理意见进行具体函复,若回函是以管委会或总公司名义函复的,则还须按园区有关办文程序办理,处理和回函时间不能超过三天。
(八)工程预、结算
1、工程预算
(1)任何工程在建设工程合同签定前都必须要有预算,将作为工程合同签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2)预算的审查(含送审)由园区建设局负责,结果报园区管委会同意后,作为工程投资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相关工程结算资料(具体如下),由园区工程现场管理部门与监理单位共同审查。
(1)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及工程竣工验收单;
(2)工程预算书及竣工结算书;
(3)经审查的工程竣工图及现场经济签证单;
(4)工程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或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
园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如上资料负责审核并送审(送审单位为合同约定或园区审计局委托的结算审核部门),审理过程中的核对工作,园区甲方代表、监理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共同完成工程的审核工作。
(九)工程资料的归档
1、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工程现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竣工资料一式两份,送园区档案室。
2、工程档案入档时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办理清点交接手续,双方签名后,方可存档。
3、工程跨年度完成的,年终时,所有档案资料必须先归部门档案室,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进园区档案室移交手续。
第六章 土地租赁的管理
为了盘活园区的土地资源,充分提高现有的土地利用效率,在不违反园区总体规划及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前提下,园区将对目前部份尚未出让的土地实行临时租赁,租赁前必须到园区建设局办理有关租赁手续,由园区建设局根据目前园区的土地开发状况,具体提出可租赁的地块位置、面积及四至坐标,并对承租方的项目进行认证,符合要求的办理有关租赁手续并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然后园区建设局对出租的土地的情况备案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承租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南宁市及中国-东盟经济园区产业发展的规划及办理相关进区手续。
二、园区及承租双方在签定租赁协议15日内,由承租方提供租赁申请书、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开发项目的性质、租用的土地面积等,向园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有关土地租赁登记手续。
三、园区建设局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租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同时给予注册登记,并向承租方发放承租证明书,承租方应按协议办理缴纳保证金和租金。(原则:先交租金后用地)
四、承租应在其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园区提出续租(并签定续租协议)或停租,否则园区视承租方在其租赁期满后不再租用该块土地。园区有权另行处理该块土地。
五、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五年,租赁期满,承租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土地租赁证明材料到园区建设局办理注销手续。
六、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土地使用权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使用权证明上规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新建、扩建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如确实需要改变用途或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必须报园区建设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园区将按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进行处理。
七、租赁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整用地,园区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自行终止。终止后,承租方应到园区建设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园区交纳当年实际租赁期间的租金。
八、承租方应在其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自行清理该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逾期不清理则交由园区处理,以料抵工。
九、租赁期满后,财务部门根据园区建设局出具的土地交接手续与租赁方进行清算,退还用户所交的租赁保证金(不计息),土地租赁结束。
十、承租方不按本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则按日回收相当于
租金总额3‰的滞金。逾期三十日,则所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承租方所交纳的租金园区将不予退回,该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承租方应在一个月内自行清理,否则交由园区进行处理,以料抵工。
十一、对不按上述规定到园区建设局办理有关租赁登记及
办理手续便擅自在园区空闲土地上建设的,一经发现,园区建设局将按非法用地及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第七章 乱搭、乱盖及非法占、用地的清理
凡任何人或单位在园区区域内未经园区建设局的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所从事建设的建筑或构筑物视为违章建筑(征地遗留或办理了相关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除外),其所占用的土地视为非法用地,由园区建设局对其性质进行认证,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理。
第八章 零星及修缮工程建设的管理
凡园区50投资万元以下建设的工程项目或修缮工程由建设局下达建设计划,工程现场管理部门负责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具体做法如下:
一、队伍的选择
通过内部议标的方式进行选择,主要考察指标:工程投资报价、施工资质、社会声誉及单位实力。
二、现场的监督与管理
由工程现场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的质监与管理,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理,建设局负责监督。
三、工程验收
由工程现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局按程序负责组织最后的工程验收。
四、工程的预结算
详见第五章第(八)条,工程现场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结算审核,规划建设局负责最后的审定并报会批准,按财务要求提供必须的资料做好工程财务结算手续。(具体详风第九章第四点)
第九章 工程的财务管理
一、工程建设财务资料的管理:工程建设部门对与财务部门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如设计、钻探、勘测、监理、施工等合同、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预(结)算书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资料送交一份给财务部门。
二、工程款支付的管理:需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时,由园区工程管理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预付的时间和金额,向管委会提交请款报告,同时附上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完成表,经同意后付款。一般情况下,每个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到90%后即停止付款,其余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
三、建设项目完工后,园区工程管理部门应催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凡结算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还需报送具有工程预(结)算审核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同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且结算书经审定后,如果没有保修要求的,工程结算环节即告结束,工程管理部门可向财务部门申请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同时附上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申请报告、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书、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等,由财务部门完善财务结算手续(支付剩余款项,要求施工单位按结算数开具正式发票等)。若有保修要求的,财务部门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扣出相应的保修金,保修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后,工程管理部门再出具有关手续,报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最后清算。
四、对于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由园区内有预(结)算审核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经审定后,由审核人在结算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审核章,送园区规划建设局盖章确认,再由规划建设局代管委会(或总公司)拟文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下发工程结算批复,连同结算书及工程验收单送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与施工单位办理财务结算。
五、对于以土地补偿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必须完善有关手续:
(一)工程完成后,园区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编制结算书、送审、组织验收等)。
(二)工程结算完成后,园区按照结算总金额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用地协议。施工单位开具收到工程款的正式发票后,园区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协议给施工单位开具收到土地出让金的专用发票,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