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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是否该越位开办劳务派遣公司?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590    更新时间:201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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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非正常繁荣”背后
政府部门越位开办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本意上,原是想对劳务派遣方式进行规范或限制使用。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后,我国的劳务派遣方式非但没有得到规范、限制,反而出现激增,呈现“非正常繁荣”状态。

  这种状况已引起了法学界、立法、执法领域的共同关注。企业承认,劳务派遣方式被他们选择用于规避长期劳动合同。专家学者指出,劳务派遣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中国的劳务派遣正呈现出‘非正常繁荣’,应予以规制。”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律师纷纷建言。

  有一组数据可为明证。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周年之时,即2009年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透露,我国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从2000万人激增到2700万人。

  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每100名就业者中有3人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王振麟在这次研讨会上透露,据他们了解,国外劳务派遣的数量一般在2%至3%,中国约为7%至8%。但他认为2700万这个数字太大,“值得商榷”。

  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律

  某公司拥有员工3000人,只有3个人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的2997人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如生育、加班等福利与正式员工之间有巨大的差异。

  这是学者发现的实务中的极端案例。

  在研讨会上,学者、广泛参与劳动法实务的法官、律师不约而同地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劳务派遣人数“激增”,劳务派遣“非正常繁荣”。

  20年前进入宁夏一家石化分公司工作的杨林,2007年11月遭到公司解雇,理由很简单———他拒绝按照公司要求与当地一家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杨林认为,上岗以来自己虽然一直被公司当“临时工”对待,既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办理社会保险,但到头来却要成为一个从未听闻的派遣公司职员,“难以接受”。当时与杨林一道被解雇的还有另外56个“临时工”。

  杨林案只是整个2007年全国劳动者集体遭遇的一个缩影。因劳动合同法2008年正式实施,许多用人单位为规避新法相关规定,纷纷采取措施“预先防范”,而劳务派遣是其中发展得最为迅猛的一项。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企业不直接雇佣员工,而与劳务派遣机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后者向企业派遣劳动力。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工作的事实则发生于劳动力与企业(或称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应与企业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但该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低,于是,企业大量使用派遣工,规避人力成本上升的现象已大面积出现。

  目前,这种状况已引起了法学界、立法、执法领域的共同关注。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说:“劳动合同法在该领域的立法本意,是要规范、或者限制这种用工方式,让劳务派遣作为传统劳动关系的一种补充。实际上,这两年来,不仅没有得到规范和限制,反而刺激了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发展。”

  根据官方统计的数字,我国劳务派遣工2009年已达到2700万人。但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数字偏于保守。

  姜颖发现,除了用工数量和劳务派遣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外,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已经从过去单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全社会蔓延。如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都在后勤服务领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在上世纪改革开放后逐渐进入中国的劳务派遣方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短短的两三年间,很可能已完成了此前30年的积累量。

  “临时工”变身“劳务工”

  “‘劳务工’已成为‘临时工’的合法重现。”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坦言。这是劳务派遣制度“走样”的另一个后果。

  虽然现行劳动合同法有12个条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6个条文专门规范劳务派遣,立法者当初的意图也是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务派遣的使用,但实际效果却恰恰事与愿违。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种与固定工、长期工相对的用工方式,其工资与福利待遇一般都与固定工相去甚远,在劳动法实施后随着用人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已经逐渐没有了临时工与固定工的界限;1996年在劳动部下发的两次复函中也均明确指出“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然而,随着劳务派遣方式的兴起,“临时工”换上“劳务工”的外衣,再次被大规模使用,时福茂称这是一种“合法重现”。

  劳务派遣职工与用人单位职工的同工不同酬问题,是劳务派遣屡遭诟病的重要原因。河北省曾有机构在2008年对3个市9家垄断行业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数据显示,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平均工资,是被派遣到企业的劳务工的平均工资的3至4倍,有些甚至高达十几倍。

  有专家认为,向劳务工支付更低的报酬却获得同样的劳动力付出,并且免除了解雇所支付的补偿金和赔偿金,再加上没有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压力,显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欣欣向荣的最重要原因。

  劳务派遣繁荣的原因,除了用人单位规避风险、降低成本、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完善之外,还被专家认为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工会作用发挥不够及地方政府官员对影响就业的担忧密切相关。

  完善立法规范劳务派遣

  对于“非正常繁荣”的劳务派遣,官员、学者、律师均认为立法规范是最根本的解决途径。王振麟在会上透露,人社部正在制定劳务派遣专项规定,已经多次征求意见,“可能近期就会出来”。

  与会者分析认为,劳务派遣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实践中并没有相关立法对这“三性”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三性原则具体的含义是什么?标准是什么?”姜颖认为,所谓的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也只给出了一个原则式的规定。

  对劳务派遣适用条件和范围在立法上进一步细化,以达到限制这一用工方式、保护劳动者平等权利的目的,成为研讨会上各界的一致呼吁。

  另外一个与会者抨击比较多的问题,是政府部门越位开办劳务派遣公司,却在这一行业的审批监管上缺位。

  此前曾有媒体披露过一个数据,当时全国劳务派遣公司共有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为18010家,接近70%,时福茂也从实务经验角度印证了这类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在少数。

  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人们的质疑———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安徽大学教授李坤刚直接称这是“公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他曾在一个会议上问及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回答说2005年挣了2亿多元。“实际上这个是什么?是用权力来赚钱。”

  “劳动保障部门应退出劳务派遣的开办实务,回归其监督管理者的角色。”与会者呼吁道。

  此外,与会者还建议建立共同雇主责任制度,让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一步强化以集体劳动关系方式保护劳动者以及适当降低传统用工的成本和风险等。

  
 
 
来源: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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