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9〕10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和补充福建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数据库编码的通知》(闽卫函〔2009〕16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耗材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增补项目 下载地址:http://www.fjlss.gov.cn/images/Download/2009040814281036607.xls
2.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耗材增补项目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