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赴香港、澳门就业、就学、培训及其亲属申请须知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有“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的申请表。
(二)、“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指: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军人管理权限出具意见;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8、内地居民通过劳务公司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由受理审批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传真核查,或者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提交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原内地工作单位出具的意见。
(三)、符合规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2张(申请表上贴1张,交1张)。
(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委托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八)、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九)、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十)、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十一)、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十二)、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三)、在同一受理部门,持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同一签注的,可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四)、通过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须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五)、内地居民持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该签注,可向原受理部门或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六)、内地居民持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该签注或赴香港其他签注的,可向原受理部门或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申请人持《回执单》和身份证来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直接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一)、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有特殊原因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和异地申请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