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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海洋渔业船员发证工作暂行规则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384    更新时间:20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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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海洋渔业船员发证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的渔业船员发证工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总队的下列工作:
    (一)甲类、乙类三等及三等以上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和发证;
    (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考试和发证;
    (三)渔业船员服务簿审核和发证;
    (四)相关材料归档的工作。
    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由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培训机构报送的有限航区三等及以上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培训计划,承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由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人(以下简称处室负责人)报总队分管领导审核。
    培训机构报送的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培训计划,由承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核准。
    以上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条 申请职务船员适任考试的,承办人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由承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总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考证;审查不合格的,应予以书面说明。
    申请渔业船员专业训练考试的,承办人员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由承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批并组织做好考试的相关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应予以书面说明。
    第五条 考试内容不超出《海洋渔业船员职务船员考试大纲》、《四项专业训练纲要》的范围和要求。
    试题从题库中抽取,题型以客观题为主。
    第六条 试卷的制作、装订、封存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考试的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由处室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每场考试的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为主监考人。监考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秩序、公布举报电话,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试卷的考试人员姓名进行密封。
    第九条 负责抽取试题的人员不能担任相关科目考场的监考人。渔业船员专业训练考试的监考人员还必须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并且熟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实操考试项目与评定标准。
    第十条 阅卷人应当对每道试题进行认真批改。评卷完毕后,应在试卷上签署姓名。阅卷完毕后,试卷应及时移交相关科室。
    第十一条 同一职务所有科目试卷的阅卷工作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对已评阅的试卷实行抽查核实,抽查数量不少于5% 。抽查核实后由处室负责人在不少于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拆除试卷密封条,确定考试人员成绩并登记造册,同时将考试结果及时通报培训机构并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承办人员应将考试成绩登记在《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 上,由承办科室对考试合格者提出拟发证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有权签发人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制证、发证。
    第十四条 对考试合格者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发放适任证书,建立证书发放记录簿,并将发证情况录入电脑备查。
    第十五条 申请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审证的,应组织对申请者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申请者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承办科室提出拟发证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总队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制证、发证。
    第十六条 申请职务晋升(不含船长、轮机长、电机员)的,承办科室应对申请者抽考二到三门科目或进行考核。
    申请者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承办科室提出拟发证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总队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务晋升。
    第十七条 申请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经考试合格后,由承办科室提出拟发证意见,经处室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制证、发证。
    第十八条 申请渔业船员服务簿发证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拟发证意见,经处室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制证、发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领取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渔业船员服务簿。
    第二十条 培训班档案应按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培训单位申请报告;
    2、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
    3、培训课程安排及授课教师一栏表;
    4、培训机构完成教学证明文件;
    5、考场记录;
    6、考试成绩公布表(公布考试科目的及格或不及格,不公布具体分数);
    7、报考职务审核审批情况表(专业训练培训班除外);
    8、考试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职务船员发证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各栏目均应据实填写,没有的项目打斜杠);
    2、《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原件;
    3、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持《渔业船舶职务证书(适任证书)》原件(初级职务申请者除外);
    5、《渔业船员服务簿》复印件(无限航区)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6、签发的适任证书复印件及缴费的收据号码;
    7、考试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申请表(各栏目均应据实填写,没有的项目打斜杠);
    2、《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原件;
    3、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复印件及缴费的收据号码;
    5、考试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员服务簿发证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渔业船员服务簿》申请表(各栏目均应据实填写,没有的项目打斜杠);
    2、《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渔业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及缴费的收据号码;
    5、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员在证书办结后应及时整理档案,做好档案的分类、编号工作。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船员服务簿按“一人一档”要求装盒后交总队档案室保存。职务船员职务晋升、等级提高、航区扩大以及审换证的,承办人员在申请人领取证书后,应将申请材料移交给总队档案室,并协助档案管理员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试卷由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保管,各类试卷的保管时限为:
    (一)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试卷保留期为一年;
    (二)外海职务船员试卷保留期为二年;
    (三)远洋职务船员试卷保留期为三年;
    但职务未晋升、等级未提高、航区未扩大的职务船员试卷保留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职务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渔业船员服务簿发证档案保存船员年龄满65周岁前最后连续两次发证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保管期届满的档案资料,由渔政渔港监督处提出清理意见并协助档案管理员列出清单,经处室负责人审查,报总队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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