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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首部《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应有偿使用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5395    更新时间:20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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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我国首部《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对福建省利用海岛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将产生哪些影响?日前,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负责人潘志敏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盲目开发:20年海岛减少百余座

  据统计,目前福建省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1546个。其中,有居民海岛102个,无居民海岛1444个,约占国家海岛数的21%,居全国第二位。

  近年来,各地不断掀起开发海岛的热潮。由于法律的缺失,福建省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普遍存在“无序、无度、无偿”现象,海岛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严重。

  长期以来,法律并没有对无居民海岛权属作出明确规定,致使社会对无居民海岛权属性质认识不清。于是,部分无居民海岛被一些单位和个人视为无主地,一些地区甚至擅自出让、转让和出租,出现了炸岛、炸山取石等严重改变海岛地貌和形态的现象,造成无居民海岛资源的破坏。根据福建省海洋综合调查,自1990年以来,福建无居民海岛已消失100多个。

      “岛主”身份:依法申请循规划开发

  由于法律权属不明,近年来一些沿海地区开始允许民间投资者开发无居民海岛,甚至兴起一股“岛主热”。《海岛保护法》确认了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国家,要求“岛主”身份必须依法申请,而开发利用海岛则要符合海岛开发保护规划。

  潘志敏表示,《海岛保护法》允许人们依法开发、合理利用海岛,但对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作出了不同规定。今后,福建省有居民海岛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城乡、环保等多个部门实行协调管理;无居民海岛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因此,合法开发、建设无居民海岛,要依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要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法律规定。潘志敏解释说:“这意味着,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都不能再私自占有、出让、买卖无居民海岛。”

       破坏生态: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海岛保护法》对各类海岛的生态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今后有居民海岛要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保护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对未经批准破坏生态的建筑物或设施,要依法拆除并组织修复;无居民海岛确定为旅游用途的,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养殖性活动,对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要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无害化处理;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途海岛要实行特别保护,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等。

  同时,凡违法开发利用,破坏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其中,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行为处罚最重,将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2007年以来,福建省已批准成立了21个海岛特别保护区;2008年全省第一批20多座无居民海岛特别保护区出炉,不仅规范了海岛名称,还设立了统一的标志界碑。各地还确立了重点海岛的具体坐标,开展了海岛巡查和增殖放流等工作。

  “未来我们既要发展海岛经济又要保护海岛生态资源。”潘志敏表示,下一步省海洋与渔业厅将研究出台鼓励海岛开发和保护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海岛开发和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海岛巡查制度,对生态环境已遭损害的海岛组织整治和恢复;积极开展海岛保护地方立法前期调研,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尽早出台《福建省海岛保护条例》;同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通过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实现海岛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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