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捕捞许可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制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以及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改变渔船主机和主尺度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制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以及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增加渔船主机功率所需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利用淘汰或者灭失海洋捕捞渔船的方式取得。但其船数及其主机功率不得超过淘汰或灭失的海洋捕捞渔船数和主机功率数。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
第五条 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下同);
㈢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被淘汰或灭失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㈣省管作业的,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市管作业的,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和贴附主机功率凭证内页。
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因海损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海洋捕捞渔船灭失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渔船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申请制造公海作业海洋捕捞渔船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㈠项和第㈡项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海洋捕捞渔船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㈠项和第㈡项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者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改变渔船主机和主尺度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㈢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通过利用拆解、销毁或者处理海洋捕捞渔船的方式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的,申请人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㈢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通过利用海损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灭失海洋捕捞渔船的方式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的,申请人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㈢项和第三款规定的材料。
申请更新改造公海作业海洋捕捞渔船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海洋捕捞渔船的,除依照第一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者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在省内购置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㈠向卖出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⒈买卖双方签署的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申请表(详见附件);
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㈡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到卖出方渔船检验部门、渔港监督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㈢属于市管作业的,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到卖出方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由卖出方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后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一致”、单位公章印章,在贴附主机功率凭证页加盖“注销”印章交申请人;属于省管作业的,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到买入方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由买入方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加盖“注销”印章后交申请人。
㈣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省管作业的,持渔业捕捞许可证;市管作业的,持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贴附主机功率凭证页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到买入方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由买入方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件代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㈤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省管作业的,持渔业捕捞许可证;市管作业的,持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贴附主机功率凭证页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到买入方有关渔港监督部门、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由买入方渔港监督部门、渔船检验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中国渔政指挥系统中查询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被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第九条 申请办理购置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人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材料:
㈠跨省购置或者购置大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被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和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㈡购置公海作业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者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办理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㈢进口理由说明书;
㈣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进口公海作业海洋捕捞渔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海洋捕捞渔船的,除依照第一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者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购置并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或第九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购置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或第九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有效期内遗(丢)失或损毁无法使用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书面报告遗(丢)失或损毁的时间、地点和原因,提出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申请,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批准机关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经原批准机关经办人员审查并签注意见、审查日期,按规定办理签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