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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的其它法律问题      

[ 转贴自:佚名    点击数:1997    更新时间:20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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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从事那些经营活动?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公司股权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被强制执行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的法律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等非因股东本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受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不能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其不得请求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流拍重新确定底价,公司股东主张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况

    (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处理少数股东剩余分配请求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1、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有权获得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如果公司经清算确有剩余财产而不分配,股东请求按自己的出资比例获得相应份额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股东直接要求分配未经清算的公司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已经解散而未清算的公司,股东要求法院先予清算、后再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处理少数股东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协议等公司僵局类纠纷的法律问题

  根据资本维持与公司维持原则的要求,股东一般不能单方要求退股或者解散公司;但对于确实已经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目的等情况的有限公司,如果少数股东起诉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慎重受理。在具体的救济过程中,应坚持适度行使释明权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用尽内部救济的原则,即应该要求当事人首先尽量进行内部救济,包括采取内部和外部转让股份解决;即便最终需要判决处理,也要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应该尽量通过要求公司或者控制股东收购股份而退出,一般不能采取解散公司的做法。在上述诉讼中,被告应为公司,同时应列控制股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当事人未列入的,应告知其追加。

处理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对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进行担保的效力问题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对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指董事、经理不得擅自而为;如果董事、经理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而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可认定有效。

处理股权转让中以受让方对外投资超过该公司自身净资产的50%而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关于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属于对公司内部治理和资本维持的规定;该规定不应影响公司外部交易行为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故一般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除非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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