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热烈恭贺厦门AEIS(爱狮)考前培训班下列同学考上新加坡政府中学快捷班:厦门陈同学 ADMIRALTY SEC 美雅中学、厦门杜CORAL SEC 云海中学、厦门吴同学 YUSOF ISHAK SEC 尤索夫依萨中学、福建将乐肖同学 GREENVIEW SEC 青景中学、合肥徐同学 CHANGKAT CHANGI SEC 尚育中学、汕头 郑同学 BEDOK GREEN SEC 育青中学、北京洪同学QUEENSWAY SEC 女皇道中学、成都殷同学GREENRIDGE SEC 群立中学、成都唐同学GREENVIEW SEC  北京余同学考上文礼中学
首页 陆地劳务 船员劳务 劳务派遣 出国留学 移民签证 下载专区 船员招聘 船员查询 政策法规 图片欣赏 劳务论坛 新闻快讯

执行董事私藏了公章      

[ 转贴自:佚名    点击数:1978    更新时间:2010/4/12 ]
更多
    数月前,S市A报的中缝刊登了一份极其普通的公章遗失声明,声称该市中贸公司公章被盗。遗失声明见报后次日,A报社冲进了一位中年男子,一手持中贸公司营业执照,另一手持公司章程和公章,怒气冲冲要求A报更正遗失声明,原因是公章并没有被盗,就在他手中,而他,朱某,按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所载,正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因此A报刊登的遗失声明是有人蓄意捣乱,朱某要求予以纠正。A报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发现确实如此,A报随后刊登了更正声明。第三天,报社冲进了十几个人,强烈要求报社再次更正前述声明。报社工作人员细问之下,才弄清了此事的来龙去脉。 

风波缘起董事改选

    一年前,S市几个个体户筹划建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陆续有几个人加入进来。半年前,这家公司正式成立,朱某作为该公司的创始人和策划者,理所当然地被推举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基本事务。就在众人为公司的成立而备感欢欣鼓舞之时,日后的矛盾也开始扎根生芽。

    公司成立后,不到半年,众人便发觉,身为执行董事的朱某,身上的毛病都一点点地显露出来了,除了独断专行外,对于公司业务及庞大的资金,也显露出管理经验的不足。同时,由于过度保守,也使公司错失了一些本可以大大利用的机会,并亏损连连。矛盾一点点地累积,使部分股东产生更换执行董事的念头,于是便联合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朱某不以为然,认为这些人根本动不了他,便也欣然作为执行董事主持了这次股东会,并参与执行董事的改选。

    然而令朱某意想不到的是,他真的落选了,众股东另选夏某为执行董事。这时,朱某开始表示抗议,声称这个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三年内不得无故解职。”因此,朱某认为,他仍是公司执行董事,临时股东会的这个决定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应视作无效,同时拒绝在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上签字。

    当天,朱某从会计手中拿走了公司的公章,并拒绝交出公章。众股东情急之下,赶往派出所报案,声称“公章被盗”,派出所问清原委后,也清楚此事的性质与“被盗”必然不同,但究竟应如何处理,却也莫衷一是,只能应众股东之请,出具了“公章被原董事长朱某拿走”的证明。众股东持这一证明,到A报社刊登了遗失声明,并另刻公章。之后,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登记

    事情的前因后果总算是水落石出了,但是如何处理却让报社人员倍感棘手。为此,A报向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律师在了解了事件的基本情况后,结合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为A报工作人员作了细致的分析:

一、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所有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有这样一些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董事的报酬事项、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变更事宜。股东会还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股东会的决议在一个有限公司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股东会的决议足以决定公司的命运。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都具有同样的效力。

股东会的决议虽然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效力,但它仍需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对于何为“有故”同样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根据法律常识,“有故”应理解为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或者不能胜任所任职务,或者有其他情形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此外,股东会的决议还必须是依法召开的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亦即股东会会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召开、表决,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

    本案的朱某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丧失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管理不善,并造成公司亏损,说明朱某不能胜任执行董事一职,因此,股东们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董事职务。股东会的决议,在内容、程序均合法的情况下,应被予以承认。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作为一个团体法人,其法人资格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来代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的日常事务中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因此,本案中的执行董事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中的一项重要事项,因此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司登记时,须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也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为了明确登记的效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当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案中,当股东会决议更换执行董事,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决议作出而未登记时,该决议只在公司内部具有效力,不登记不足以对抗公司外的第三人。并且,该公司必须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擅自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两个遗失声明的效力也迎刃而解了。股东会虽然决议解除朱某的职务,但在未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而言,朱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对于公章的保管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任何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不能擅自持有单位公章。即使该公司规定其公章由执行董事保管,在股东会作出解除朱某职务的决议,而尚未登记之时,对于公司内部来说,朱某的职务已被免除,其也不能持有公章。

    尽管如此,众股东刊登的遗失声明也毫无意义。首先,该公司公章并没有被盗,声明失实。公开的声明并不能解决其公司内部的矛盾。其次,这份声明的意义是要向社会公众说明,朱某所持有的公章已经作废,对该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了。然而,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员来说,朱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持有公司公章,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对该公司仍有拘束力,该公司不得以已免除朱某职务为由,主张朱某的行为无效。该公司只能在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向朱某追偿。

    对于报社而言,应当对所刊登的声明作必要的审查,但这种审查只是形式审查,报社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作实质审查。报社凭派出所出具的“公章被原董事长朱某拿走”的证明,刊登遗失声明显然欠妥。而报社根据朱某提供的材料刊登更正声明,并无不当,因为报社无法查明该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朱某已被免除执行董事的职务。众股东与其刊登声明,不如办理变更登记。

    在这场“董事免职风波”中,无论哪方,其作法都不完全符合法律,因此才不能完全产生其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股东会而言,只有在董事不能胜任、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另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需到登记机关登记才能生效。股东们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吃了亏。作为原法定代表人的朱某,经股东会免职后,其私藏公章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报社所面临的尴尬至此可得解决。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报价 |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执行时间:30,262.76

Copyright © 1999 - 2003

闽ICP备20000695号-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