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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成立工会解约是否承担责任?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678    更新时间:2013/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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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孙先生于2009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每两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发现孙先生在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9次在电脑操作上将其他销售员的销售业绩归入自己的名下。因此,公司于2012年1月27日,以孙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孙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孙先生对自己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经了解,该公司尚未建立工会。那么,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

    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这点是可以肯定的。本案涉及另外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果该单位没有建立工会,是否仍需履行通知义务,如需要,则向哪一级工会履行通知义务?二是如果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这一规定,回答了第一个问题。本案中,尽管该公司尚未建立工会,但仍应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履行通知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工会,只要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否则,应当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本案中,尽管孙先生的确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因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所以应当向孙先生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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