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王先生与一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到6月份,公司说他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业务,以无法胜任职务为由,书面通知他调离岗位,并且拒发两个月工资。王先生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开工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王先生发放劳动报酬。双方约定基本工资和通信津贴系每月固定发放,并不是依据考核业绩来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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