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就业困难人员
享就业援助乙肝指标
不得纳入就业体检
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腾鑫曜等,就《条例》内容进行解读。新条例“释放”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利好政策和措施。
八类就业困难人员
享就业援助
条例:根据条例,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招录以下人员,可享受各类补贴和小额贷款担保:(一)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三)失地农民;(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七)残疾人;(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解读:在条例一审草案中,并没有(五)(六)两类人员。在征求社会意见后,最终被吸纳进来。
邵汉生介绍,就业援助制度不完善,是我省目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问题。现有制度中未能界定就业援助对象的标准或范围,就业援助制度与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政策衔接也不紧密。据称,这些人员在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后,可享受跟踪服务,免费直荐工作,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并享有政策法规咨询,培训补贴等待遇;创业人员享受指导扶持政策。
乙肝指标
不得纳入就业体检
条例: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在就业体检中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企业违反本规定,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据悉,我国大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入学、就业、婚姻等各个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平等待遇,其中就业歧视最为严重。国家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传染病携带者,但并没有将乙肝病原携带者单独列为保护对象。该条例的规定具有一定突破性。
邵汉生称,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对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项举措降低创业门槛
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应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经营场所等行业准入标准,放宽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等条件,降低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创业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额限制。创业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将能有效利用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根据需要积极扩大基金规模,为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解读:邵汉生介绍,创业者申请贷款难、贷款额度小、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束缚了创业者的手脚。该条例草案的一大特色,就是强化了创业促就业机制,用整整一章共六条加以规定。
据悉,小额贷款主要提供给吸纳困难就业劳动力的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创业人员,享受还本不还息政策。
条例: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发以下公益性岗位:(一)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二)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后勤服务岗位;(四)独立工矿区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的服务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提供各类后勤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解读:据悉,公益岗位将主要满足条例规定的八类就业困难人员,上述岗位可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据了解,今年4月底前,全省各地对尚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开展摸底调查。5月,各地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结构,制定了全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通过政府投资购买、社区组织开发等形式,征集出一批公益性岗位资源。上周,省人社厅公布了9大领域10万个公益性岗位,以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首批竞聘信息将于8月初面向社会发布。(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