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丈夫于今年6月申请协议离婚,并于10月14日获法院的离婚宣判。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规定,自离婚之日起双方将分别报税。这句话本身不难理解,但对于2010年收入的申报应当如何具体操作?
答:关于税务申报,我们必须首先搞清一个基本概念,即税户(foyerfiscal)。税户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的计税和征税单位,它可以是只有一人,也可以是一个涵盖几代人的,甚至包括无血缘或无亲属关系的人组成的大家庭。它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家庭,也不是当事人的自愿组合,而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一些规则来鉴别的,例如:所有单身的、无家庭负担的成年人,无论其单身是因未婚、丧偶、离婚、分居或其它原因,原则上均应构成一个独立的税户。
未成年人原则上应从属于父母的税户,或者承担其抚养责任的父、母或其它人的税户。子女十八周岁成年后,原则上应当构成一个独立的税户,但年龄在21周岁以下的已参加工作的或无业的子女,25周岁以下尚在学习的子女,残疾子女,无论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可选择附属于父母的税户。
处于婚姻状态者的夫妻均应被看作是一个税户,但以下三种情况下夫和妻各构成一个税户:一是采取夫妻财产分离制度者,或虽未离婚但已实际分居者;二是夫妻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法院的调解未果决定已裁定,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可以分别报税;三是一方离家出走,另设居所,且双方各自管理自己收入的。